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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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家被诉较多企业及典型案例
11月份被投诉较多企业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消费者反映洛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问题
11月17日,消费者牛先生反映其于11月3日在洛龙科技园洛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3万多购买一辆大众速腾家用轿车,合同约定11月17日当日提车,到约定时间商家却称无法为其提供车辆,认为不合理,多次与4S店协商无果后,无奈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市局直属分局车辆交易所执法人员立即与牛先生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后,经调解,4S店已给消费者提供车辆,消费者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表示非常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向商家缴付全款订立合同购买家用汽车,4S店应当履约,为消费者交付车辆。
案例二:消费者反映洛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哪吒汽车质量问题
11月22日,消费者雷先生反映其于去年8月底在洛龙区牡丹大道与杜宇街口洛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7万余元购买一辆哪吒V2022新能源家用汽车,后在行驶过程中多次出现电池熄火、反复重启等问题,无法正常行驶,雷先生认为车辆存在性能故障,多次与4S店协商无果后,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市局直属分局车辆交易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核实,了解情况后进行了行政调解,目前店方已为消费者免费维修车辆更换电池配件。消费者雷先生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及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以及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等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车辆出现故障,符合法定三包条件,商家必须承担售后责任,给予解决。
案例三:消费者反映涧西区某烘焙食品工作室食品质量问题
11月25日,消费者韩女士反映其11月14日在位于涧西区郑州路街道中弘范特区购物中心的涧西区某烘焙食品工作室,290元购买一款宝宝辅食(蔬果蛋黄溶豆),回家后发现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用时已发霉变质,其认为该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找店方沟通,店方推诿不处理,于是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韩女士所诉属实,已责令商家与韩女士协商解决问题,对该店行为另行处理。韩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购买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根据“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商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消费者反映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二乔路分店药品质量纠纷
11月28日,消费者杨女士反映其11月24日通过美团网购位于西工区鹏祥小区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二乔路分店售卖的鹿迪牌化积口服液,食用时发现该口服液底部长毛,其认为该药品已经变质,存在质量问题,遂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调查调解,商家已积极与杨女士解决问题,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杨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销售已经变质的药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五:消费者反映郑州市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西工分公司荣耀手机售后纠纷
11月17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其11月4日在西工区人民西路的郑州市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西工分公司购买荣耀手机,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黑屏、卡顿等情况,其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找商家协商,商家承诺11月21日前再出现问题可以为其更换新机,在此期间手机又多次出现性能故障,商家拒不处理,遂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调解,该商家已为其更换同款同型号新机,李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和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的相关三包(包退、包换、包修)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所购手机七日内出现性能故障,经营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免费换机或维修。
案例六:消费者反映偃师区某化妆品销售店产品质量纠纷
11月9日,消费者丁女士反映其9月29日在位于偃师区槐新街道西亳市场的偃师区某化妆品销售店648元购买一套“植物医生”牌护肤品,使用之后脸上出现严重的过敏情况,找商家沟通,商家又给其更换一套后,但仍存在过敏现象,丁女士认为该款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店方退款,遭店方拒绝,无奈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偃师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调查,店方所售该款化妆品溯源可查,但消费者所述过敏现象也属实,经调解,该商家已给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丁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到所售化妆品可溯源,一旦遇到消费纠纷,应积极与消费者协商化解矛盾。
案例七:消费者反映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停车收费纠纷
11月9日,消费者卫先生反映在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地上停车场停车,其于11月8日下午16:00分将车驶入该停车场停车,9日下午16:00分驶出,商家收取其21元,但是商家公示价格是白天3元过夜10元,其认为不合理,便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消费者反映属实,执法人员已要求商家退还多收价款,对该停车场行为另行处理,消费者卫先生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依据洛发改〔2018〕2号文《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和2023年8月30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通告》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提供停车场服务可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规定,但必须遵守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明显有低标高售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八:消费者反映在涧西区某火锅餐饮店办卡纠纷
11月17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其于10月29号在涧西区九都西路的涧西区某火锅餐饮店充值1000元办了消费卡,办卡时商家承诺充值送200元,且持卡到店就餐可享受菜品会员价,但之后到店消费结账时发现商家没有按照会员价扣费,商家还称需要其付39元办理另外一种会员卡才能享受会员价,其认为不合理,要求店方退卡,遭拒绝后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已积极与李女士解决问题,退还卡内余额并道歉,李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表示感谢。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及《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以及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在店方办理预付卡消费,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三级执法网络十一月份共受理各类咨询、投诉、举报26832起,较去年同比增长21.15%。
具体情况是:受理咨询18478起;受理投诉6302起,其中商品消费类投诉3797起,服务消费类投诉2505起,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59.52万元;受理举报2052起,案值117万余元。
商品类投诉热点主要涉及一般食品、家居用品、服装鞋帽、交通工具、药品等问题;服务类投诉热点主要涉及普通商品销售服务、餐饮店和宾馆服务、电信服务、美容美发洗浴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问题。举报主要集中在广告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食品质量违法行为等。
(编审:姚冬梅)
(来源: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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